中国空间科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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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章程

 

(2021年9月17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1年12月3日经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中国空间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Space Research, 英文缩写:CSSR。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从事空间科学与技术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与政府联系空间科学与技术的科研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空间科学与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空间科学与技术的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职能,促进空间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空间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空间科学与技术和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空间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促进空间科学与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紧密团结凝聚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空间科学与技术和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空间科学学报》和其他科技书刊(含音像制品)。

(三)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开展培训等工作。

(五)开展“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科技奖”评选相关活动。

(六)发展与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友好交往,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为海外优秀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搭建平台。

(七)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空间政策及空间科学与技术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布局的制定,并开展相关咨询工作。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接创新评估、项目论证、空间科学与技术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证、业务培训、技术标准制定等政府转移的社会服务职能。

(九)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产品展览会,培育和开拓科技市场,促进多方科技合作。

(十)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一)兴办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

从事空间科学与技术研究的科技工作者,与本会业务有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企业人员等,及热心我国空间科学事业、并为空间科学与技术研究及学会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的人员。

2. 学生会员

高等院校空间科学与技术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的在校生,以及有关科研院所的在读硕士生和博士生。

3. 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以及热心我国空间科学事业、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单位或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

由本人提出入会申请,专业委员会推荐,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2. 学生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按规定报中国科协批准备案。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向本会或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以上会员入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科普和其他活动,并享有适当的优惠;

(3) 在同等录用条件下,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优惠订阅本会的出版物;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优先获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和其他服务;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学生会员

(1) 享有普通会员的第2、3、4、5、6条权利;

(2) 减、免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的会议费。

3. 外籍会员

(1)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及科普活动;

(2) 优惠获得本会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3) 不得担任学会负责人;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

4.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科技咨询服务;

5.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相关活动;

6.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会理事应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的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筹措本会活动经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应珍惜荣誉,认真履职。理事连续3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职务;常务理事5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协专项经费及政府资助;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

(五)基金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科技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7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