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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间科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年7月15日

(2018年12月19日经第九届常务理事会2018年度第二次会议暨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空间科学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和领导,明确分支机构职责,依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分支机构是指中国空间科学学会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中国空间科学学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发展需求及自身工作需要等设立、调整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空间科学学会设立、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充分酝酿讨论,履行民主程序通过,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五条、分支机构受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只能从事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内的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与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的全称,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由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财务由学会统一管理。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章程,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等活动,依据会员发展程序更多地发展会员,扩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由学会党委领导。

第十一条、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举办大型活动须向学会申报,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学会对分支机构的工作实行按年总结、按届考核的评价机制。对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予以表彰,对不作为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情况予以调整、纠正或撤销(撤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空间科学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中国空间科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